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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填代表建议得到回应 工商总局规定网购索赔若遭拖延电商平台先行赔付

发布时间:2015-03-14 来源:步步高集团

据新京报报道,3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也就是说“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如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则由商场、市场和网购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电商网购的痛点和问题成为商业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之一。全国人大代表王填提交了一份给工商总局的建议议案《 关于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杜绝假货交易的建议》,建议要求所有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都必须实名登记,电商平台对电商商家的销售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补充连带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商总局应该是早已关注此问题,他们出台的《意见》提到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见明确提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同时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先行赔偿。赔偿后,平台依法再向销售者追偿。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说,并不是所有的消费纠纷都需赔偿先付,启动赔偿先付制度应具备4个基本条件:

一是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二是除适用《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由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消费者证明合法权益受损;三是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应当符合《消法》规定;四是负有赔偿责任的销售者或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这份《意见》出台后,剁手族网购的后顾之忧将大为减少,而电商平台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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