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已经过半,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代表今日再提建言,提交了“关于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备案制,改变贸易主体统计考核”的建议。
从2004年起,我国实行进出口权备案制,所有企业均可备案(含无外贸实绩企业),备案后即可获取海关编码,成为有进出口权的“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我国在外贸管制时期延续下来的旧称谓,因“海关进出口经营权”审核制而出现,普通外贸收发货人若无进出口权必须委托“经营单位”代理进出口,外贸统计也以“经营单位”数据为准。
王填认为,这一规定已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惯例是:海关申报分为,收发货人(贸易主体)和服务代理(通常是货代、报关代理等,外贸综合服务是综合代理其性质也是服务主体)。
同时,以“经营单位”口径统计也存在以下弊端:
1、真实贸易主体(实际发货人)不在统计之列,也不利于有效监管,比如违规(侵权、骗税)发货人容易随意更换“经营单位”作案。
2、容易造成无谓的虚假统计,比如,某些口岸城市为提高外贸数据,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吸引异地“经营单位”到本地注册,而对整体出口增量没有任何贡献却耗费财政资源,也不利于对部分虚假贸易者(同批货物通过若干“经营单位”重复进出)的监管。
3、不利于互联网下外贸新业态发展,与国务院鼓励中小企业服务外包的政策相悖。例如,异地中小企业选择外综服务平台出口,降低流通成本,享受贸易融资并通过阿里信保获取优质订单,却因为统计问题受到当地政府的阻碍,也无法享受正常的国家政策支持(如广交会、海外展补助等)
如果按发货单位统计并不影响现有统计原则,更利于理清贸易主体与服务主体责权,适合跨境电商B2B发展,技术上也简单可行。
技术上,海关总署已确定可以提供发货单位数据,商务部仅需选用此数据即可,这比区域性数据还原从技术和操作上都要简单得多。我国早是外汇储备大国,外贸统计不能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创汇思维,而要鼓励服务外包,为企业创收,通过创新提升我国外贸全价值链的盈余占比,让同样的产能获取更大的收益。
而改变现有的统计办法是落实国务院一系列促进外贸转型发展政策的第一步,也是立刻可行的内部事务。基于此,王填代表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原则上讲,企业做外贸已无任何限制,建议取消备案制流程,凭营业执照自动生成进出口权,这符合国务院“一照多证”商事改革趋势。
建议任何企业(包括传统外贸代理公司)都可以选择单抬头申报(经营单位与发货单位合一)或双抬头申报(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分列),前者列入贸易主体统计考核(与现行做法没区别,大部分传统外贸公司本来就是单抬头申报);后者,发货单位按贸易主体统计考核,“经营单位”不列入贸易主体统计,或按服务主体统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