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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填建言“两总局”:直指规范电商严查偷漏税

发布时间:2015-03-06 来源:步步高集团

 

王填建言“两总局”:直指规范电商平台 严查偷税漏税

被称为零售行业中参加全国人大代表会议的“三朝元老”,被称为零售行业在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中的“建言大王”,自2003年以来,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已经在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现任)十多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履责中,提出多项引起行业以及相关部门关注与热议的大会建言。

比如,旨在规范商业网点资源分布的《商业大店法(草案)》;比如,《关于商贸企业水电使用价格与工业同价的建议》;比如,《关于重构流通市场交易规则的建议》;比如,建言发放四万亿“消费券”;比如,提出针对国民免费健康体检和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提案。

今年,这位来自零售行业中的“建言大王”又将建言锁定在电商上,问题直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监管职责方面。

规范电商平台 杜绝假货交易

2014年年底以来,工商部门连续查处并曝光了国内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在这些知名电商平台上,多年前一直存在的商品假冒伪劣多、经营商户偷税漏税、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依然严重。

在电商发展初期,国家对新生事物的宽容和支持是对的,但到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如果不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电商的进一步发展,并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健康运行。

建议亟待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加强电子商务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让电商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证这个平台的转型升级,真正繁荣并壮大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案据:

据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我国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经历十多年的繁荣发展后,今天仍然面临诚信、恶性竞争、税收漏洞、监管等诸多问题。

根据调研,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假货横行伤害电商市场。

假货并非线上独有现象,我国商贸流通体系中都存在。但是由于网络强大的连接作用,假货在网上流通速度更快、体量更大,有时网络甚至被人称为“假货集散地”。

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年底公布当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监测共完成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其中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为58.7%。其中,淘宝网样本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

国家工商总局指出,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出现问题找不到相关责任人,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审查流于形式;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等诸多问题。

二、低价倾销让电商处于不健康发展状态。

目前电商有一个怪圈,很多卖家为了竞争纷纷不惜亏本低价抛售,然而虽然短期取得了一定的好处,但是这对于整个电子商务危害很大。竞争始终在低价方面展开,从而出现绝大多数电子商务平台烧钱不赚钱的结果。

这个症结不解开,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电商的竞争始终盘旋在低水平的位置,二是会挤压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从而导致相关产业出问题,最后损害的还是消费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太弱严重损害创新动力。

电商的发展,本来是商业模式的巨大创新,本应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激情,但是网络上抄袭和模仿太过容易,从而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

据了解,在目前的电商纠纷中,知识产权的比例比较高。

各类产品的高仿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比如一种电子产品出来后,市面上会迅速流行外包装、品名极为相似的产品,迅速消解了品牌创意的影响力。假冒产品不仅仿冒商标,还仿冒了外观设计专利。一些销售假冒伪劣的电商商家,直接盗用品牌企业的图片、视频、文字,从而误导消费者。

此类行为还包括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侵权复制品等。目前在网络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轻者违法,重者早已构成犯罪。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刑法》已经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设定,司法机关也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打击。但是由于网络商家的特殊性,取证难打击难。

四、偷税漏税损害公平竞争

电商偷税漏税的情况依然严重存在,目前已经有很多各界社会人士进行呼吁。这种行为对于守法纳税的实体店来说是一种不公平。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牵头在做相关调研,在宏观理论上对电商征税已经没有异议,但是具体细则仍需落实。

五、售后难找损害消费者利益。

网上购物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欢迎,但是在给消费者便利的同时,售后服务方面却十分混乱,很多消费者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有很多消费者反映:购物容易退货难。商品质量不好、退货难、物流慢、安装难等成为电商售后投诉较多的问题。

建议:

一、所有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都必须实名登记,电商平台对电商商家的销售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补充连带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电子商务中存在的诸如假冒伪劣、知识产权被侵犯后维权难、售后服务难等问题,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此类侵权的商家隐身于网络之后,很难找到他们。

基于此,电商平台必须对入驻的电商专家进行切实有效的严格监管,对商家的资料必须进行审查,并要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建议在尚未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应该设立条款,要求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商家的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补充连带责任,这样方能促使电商平台尽最大责任和力量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二、禁止刻意低价的恶性竞争。

对于刻意用超低价进行价格战、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要进行制止,以防止扰乱市场秩序,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比如在一些领域,一家电商宣布零利润销售,而另一家则宣布比对方低5%甚至10%。那么,在这种宣传的背后,要么是欺诈,要么就是不正当竞争。

电商之间持续升级的价格战,暴露了中国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单一。在大打价格战的背后,却忽视了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水准等的提升。过分的价格战明显不利于可持续与健康发展,对上游的生产厂家形成了严重挤压。

建议监管部门对于违反法律的低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电商领域的良性竞争。

三、规范相关法律,切实保护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到了急需解决的地步,否则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创新发展和品牌保护

四、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我国九成以上的电子商务年交易是以C2C形式从事B2C交易,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各部门出台的政策及管理措施常出现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并且,由于立法的滞后与法律的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也常发生争议。这就涉及到相关法律或政策的协调问题。

建议立法部门对于电商这一新生事物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范、统一,以便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混乱。

建议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税费

随着时代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越来越发达,交易量也越来越大。2014年淘宝双11的交易额为571亿,较上一年同期350亿增长了100多亿。

交易量在加大,但是入驻大型电商平台商家的偷税漏税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数不少的电商平台商家没有按法律规定缴税。

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接受各职能部门监管。调查显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全国平台型电商一年漏税达数千亿元。

巨大的税源、费用流失主要是因为对网上销售没有立法,各级税务等职能部门没有可依循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业运作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并以电子传递的方式或部分电子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它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虚拟化等特点给传统的管理方式带来挑战,暴露出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管理的许多空白和盲点。

电子商务发展已经上十年,其一直存在的商品假冒伪劣多、经营商户偷税漏税、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依然严重。

在电商发展初期,国家对新生事物的宽容和支持是正确的,但到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如果不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电商的进一步发展,并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健康运行。

对于网络销售税收政策上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造成了法律对电商与实体店实行双重标准的情况。

建议亟待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加强电子商务管理方面加大力度,在税收管理方面创新手段,加强电商平台交易的税收工作,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入库,还线上线下市场的公平。

建议:

一、所有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都必须实名登记。

目前电子商务中存在的诸如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知识产权被侵犯后维权难、售后服务难等情况,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此类侵权的商家隐身于网络之后,很难找到,维权、打击都很困难。

基于此,电商平台必须对入驻的电商专家进行监管,对商家的资料必须进行审查,并要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二、建议税务部门创新网络征税手段,电商平台应该进行代扣代缴,以确保电商平台交易征税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三、建议在正在孕育当中的《电子商务法》应该设立条款,要求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商家的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补充连带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方能促使电商平台尽最大责任和力量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好生活,步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