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龙商网】王填建议:完善消费行业税费管理 推进消费升级供给侧改革
发布时间:2016-03-06
来源:龙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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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连锁百强重点企业的调查,2015年1-9月份,以超市为主营业态的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5.4%,略高于2014年5.1%的增长率。毛利率为14.4%,低于2014年16.4%的行业平...
在京参加全国人大代表会议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提出了“关于完善消费行业税费管理,推进消费升级供给侧改革”的建议。
王填认为,供给侧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改革的一个重点。而传统流通行业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一环,成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承担者。
纵观连锁行业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经济的供给短缺到现在的供给过剩,经历了从高速增长到逐步放缓的全过程。目前,连锁零售业面临着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线上分流的重重压力。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连锁百强重点企业的调查,2015年1-9月份,以超市为主营业态的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5.4%,略高于2014年5.1%的增长率。毛利率为14.4%,低于2014年16.4%的行业平均水平。以百货为主营业态的企业上半年销售额增长1.8%,但毛利率为负增长的企业占比为55%。企业人工费用同比增长12.4%,水电费用同比增长9.6%,房租同比上涨16.2%,都远高于销售额5.4%的增长率,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
因此,对连锁零售业进行税费改革、提升零售业持续发展能力,应该是我国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降费减税,激发企业活力。
结合连锁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阶段,零售业的供给侧改革方向应该是打破区域格局、建立全国大市场;简政放权,通过结构性减税,解决企业流通成本过高、税负过重的问题;改革行政体制,从制度层面降低流通成本。
因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有效落实汇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切实统一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规模经济效益、提升技术效率及提升经济活力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连锁企业,亟需在统一大市场下,扩大自身交易规模,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推动整个经济体系内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统一”: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文化。下属门店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可复制的管理模式及统一的企业文化,不断复制,通过规模化发展,取得经济效益。但是,在现有的被人为割裂的市场上,连锁经营的优势不再显著,削弱了连锁企业发展的动力。尤其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零售企业在投资上更为谨慎。从中国连锁协会2015年抽样统计的数据来看,1-10月份,连锁零售企业门店数量净增加仅为0.33%,利润率下降15-20%。
为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但时至今日,跨地区经营的连锁企业依然要为分税制及地方利益造成的割裂市场买单。
各地连锁经营零售企业或多或少都面临同一投资主体下多法人困境。各地政府为保留税源,增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出台各种硬性政策要求,或通过拖延、刁难等手段迫使连锁企业以法人公司形式开店。虽然我们看到企业已经在有意识的调整策略应对目前的政策环境,尽量减少法人公司数量,但是目前,法人占门店数量比例最低的华润万家也达到6.6%的水平。
多法人公司的存在,导致同一投资主体下的门店盈亏不能相抵,最终结果就是连锁企业普遍过度缴税。从连锁零售行业抽样的实际税负率来看,2014年度,最低的所得税税负率为26.8%,最高的为40.75%,而2015年1-9月份,最低的所得税税负率为27%,最高的为44.1%。更有集团已经严重亏损,可是还在缴纳大量所得税。
目前,全国连锁百强企业销售额和开店数量已经连续多年下滑,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维持在1%-2.5%。真正有效地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打破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为连锁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松绑,将有助于企业发挥市场活力、促进就业,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消费的有力支撑。为此具体建议:
1.在现有税制下,明确在同一投资主体下的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的直营门店,可以省为单位设立一家法人子公司,汇总缴纳所辖区域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
2.制定打破地区封锁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删除以“属地管理”、“属地纳税”等为理由限制连锁经营发展的法规。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落实“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对于附加的“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的要求,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二、降低生鲜农产品及部分食品增值税,推动消费上行。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降低成本,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成为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四大关键点”之一,而这又绕不过减税和降费。减税,可以极大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同时带动减税商品的销售,给生产者带来收益;降费,降低社保费用,减少行政收费,可以降低流通成本,不仅使连锁零售企业收益,也会提升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
为促进农产品流通,国家于2011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过关于降低农产品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中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通过对比减税政策出台前后的销售数据(2013到2014年)发现,减税的商品品类销售数据要优于其他未减税生鲜品类的数据,具体表现就是销售上涨时,增幅大于其他品类;而销售下降时,降幅小于其他品类。除因降税品种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外,还与百姓对生鲜产品的价格高度敏感有关。
降低生鲜农产品及部分食品增值税,使百姓受惠。由于竞争的关系,超市通常以低毛利的敏感商品带动高毛利非敏感商品的销售来获取利润,因此,国家的税收优惠并不会给超市带来额外的利润,相反老百姓才是真正的收益者。
降低生鲜农产品及部分食品增值税,使生产者受益。随着国外生鲜农产品及食品进口量的上升,给国内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冲击。我国农业生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形成规模优势,同时由于物流成本高、损耗高、税收高,使得国内农产品在价格上失去竞争优势,而随着跨境购的放开,愈来愈多的进口食品大量涌入,也使我国食品制造企业受到冲击。通过降税保持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保护生产者的利益,以保全实力提升自身竞争力,是完全可行之策。
降低生鲜农产品及部分食品增值税,使国家受益。减税的直接后果虽然使国家税收减少,但是通过降税保护了生鲜产品及部分食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使得生产者得以生存与发展,实际上是保护了国家的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部分。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不能通过配额、关税等手段限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也不能通过直接价格补贴来促进农产品出口,那么是完全可以通过WTO中允许的降税手段保护国内的农产品在国内的市场份额的。
只有生产者的商品有销路了,才能形成可支配收入,才能有消费能力,才可能拉动消费,促进国家经济增长。
在经济增长下降的形势下,我们希望国家能继续出台新政。主要包括:
1.扩大免税商品范围,将水果、水产品及除猪、牛、羊、禽肉以外的产品税率由13%降为0税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这类产品已由高档品消费变为必需品消费,成为百姓餐桌的家常菜。
2.降低食品类的增值税税率,包括米、面、粮、油等民生必需品,从17%降至10%。
三、统一政策法规约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意见简称“3号公告”)中,已明确此类损失属于存货正常损失,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增值税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需作进项税转出。
问题的关键是对正常损耗的认定以及在税收政策框架下,对于同一征收对象定义的互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一定义完全忽视了超市开放经营中,无法避免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正常存货损失的客观事实。而因为对这一事实的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了零售企业不能像工业企业一样享受存货损失进项抵扣。
综上所述,应该对零售行业的存货损失在政策上予以定义,认定符合行业特征的正常损失,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公平且合理的,对现有相关政策进行明确。可以借鉴“3号公告”对于存货正常损失的定义,建议根据行业平均损耗作为正常损失,对于正常存货损失,无需做进项税转出,并免除企业的举证义务;或者是规定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内为存货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转出,并免除企业的举证义务。
四、对零售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通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但是同时明确批发和零售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网络零售的兴起,实体零售已经感受到顾客分流带来的冲击,为了适应环境发展,众多实体零售企业将发展O2O作为重中之重。大润发、步步高、苏宁、王府井、大商等众多知名零售企业大力发展线上业务。
为了提升顾客体验,实体门店还会增加GPS定位、室内地图、热点追踪等技术手段,在支付上和腾讯及阿里巴巴等网络巨头合作。这些实务操作都需要企业加大商品管理系统和会员管理系统的研发和投入力度。从连锁百强企业的研发投资来看,投入少的企业,一年几百万,投入多的企业高达上亿元。
在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零售企业的研发投入与高新技术企业一样,在持续不断的增加。
综上所述,作为高新技术的应用者和推动者,建议对零售业企业不断增加的研发费用支出进行所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原文链接:http://www.longsok.com/zixun/myself/2016/0306/32095.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